《通知》包括两个文件,主要涉及财政税收、投资融资、资产管理、土地处置、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人员安置、工商管理等多方面支持政策。其中,《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中指出,在国有文化资产管理方面,将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推动政府部门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推动党政部门与其所属的文化企事业单位进一步理顺关系。资产和土地处置方面,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转制过程中,对于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核销。财政税收方面,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中指出,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应扩大专项资金规模,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完善政策扶持体系,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并且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营业税免税。同时,经认定并符合软件企业相关条件的动漫企业,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2017年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按现行规定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该《通知》答记者问时表示,《通知》一是保留和延续了原有优惠政策,确保支持文化改革发展力度不减。二是调整和增加有关政策规定,明确提出建立党委和政府监管国有文化资产的管理机构,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试点和股权激励试点,支持中小文化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三是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强调扩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加大对文化科技创新的支持等。税收方面结合“营改增”,将原有营业税优惠调整为增值税优惠,继续对电影、动漫等给予扶持,新增对农村有线电视、城市电影放映等增值税优惠政策。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